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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印發重要《通知》 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違反清單80條
中共中央八項規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開會議,審議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體同志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干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
二、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未經中央批準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三、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五、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六、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七、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改進調查研究
1.注重實際效果。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含中央政治局常委,下同)到基層調研要緊緊圍調研主題,實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內容,為領導同志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創造條件,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在考察點上,要使領導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動,力求準確、全面、深入了解情況,防止調研工作走形式、走過場。中央政治局常委可結合分管工作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匯報,一般不召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工作匯報會和由省級幾個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會議。各考察點現場要真實,不能為迎接考察裝修布置,更不能弄虛作假。匯報工作時要講真話、報實情。
2.減少陪同人員。中央政治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調研,陪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5人,省(自治區、直轄市)陪同的負責同志不超過3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地方考察調研時,陪同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不超過2人,省(自治區、直轄市)由1位負責同志陪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負責同志可不陪同。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地方考察調研,不搞層層多人陪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只安排1位負責同志陪同;考察企事業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不到現場陪同。
3.簡化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地方考察調研期間,不張貼懸掛橫幅標語,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不安排超規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見合影,不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到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中央政治局常委外出考察時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空軍安排飛機,也可乘坐民航飛機;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機,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乘坐空軍飛機,須經中央辦公廳報中央批準。
4.改進警衛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警衛工作,要堅持有利于聯系群眾的原則,實行內緊外松的警衛方式,減少擾民。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行時要減少交通管制,不得封路。中央政治局委員如因工作需要前往名勝古跡、風景區考察,一律不得封山、封園、封路。在公務活動現場,要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控制范圍,不清場閉館,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警衛部門要根據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安全警衛工作的具體規定,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部署組織警衛工作,不得違反規定擴大警衛范圍、提高警衛規格。
二、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
5.減少會議活動。各地區各部門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清理、切實減少各類會議活動,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堅決合并。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國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未經中央批準,不在地方任職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一律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地方任職的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要嚴格會議活動審批程序,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安排。中央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要活動,須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涉外會議和重要活動還須送中央外辦、外交部審核。
6.控制會議活動規模和時間。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規模,減少參加人員。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只安排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人數不超過300人,時間不超過2天,不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中央政治局常委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各類會議活動不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接見會議代表并合影。
7.提高會議活動效率和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全國性會議可視情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在不涉密且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的會議可直接開到基層。電視電話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都要控制規模、簡化形式,不請外地同志到主會場參會,各地分會場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簡節約。需要安排討論的會議,要精心設置議題,充分安排討論時間,提高討論深度。中央政治局委員會見外賓的形式、地點可靈活安排,注重實效。
8.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各地區各部門舉辦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9.減少各類文件簡報。凡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含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或印發。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地方黨委和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報文。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程序報文,不得多頭報文。各部門報送黨中央、國務院的簡報原則上只保留1種。各部門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黨中央、國務院。
10.提高文件簡報的質量和時效。各地區各部門應嚴格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要求,對文件和簡報資料的報送程序和格式進行規范,加強綜合協調和審核把關,切實提高運轉效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格控制篇幅;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內容,減少一般性工作情況匯報。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推進機關信息化建設,積極推廣電子公文和二維條碼應用,逐步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降低運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規范出訪活動
11.合理安排出訪。圍繞外交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年度出訪總體方案,中央政治局委員每人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時間不超過10天。中央政治局常委每次出訪不超過4個國家(包括經停國家),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每次出訪不超過3個國家(包括經停國家)。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一期出訪安排不超過2人;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原則上不安排同期出訪。出席全球性或地區性會議、雙邊和多邊機制活動、外國執政黨重要會議以及特殊情況需要出訪的,另行報批。
12.控制隨行人員。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員和工作人員,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出訪,陪同人員(不含領導同志配偶和我駐往訪國大使夫婦,下同)不超過6人,工作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陪同人員不超過5人,工作人員不超過40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陪同人員不超過4人,工作人員不超過16人。出席全球性或地區性會議、雙邊機制性會晤活動,陪同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經中央外辦或外交部報中央批準。
13.規范乘機安排。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出訪乘坐專機,其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根據工作需要可乘坐民航包機或班機,如需乘坐民航包機,須經中央外辦報中央批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乘坐民航班機,一律不乘坐民航包機。中央政治局委員一律不乘坐私人包機、企業包機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14.簡化機場迎送和接待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出訪抵離京時,可安排出訪主辦部門、中國民航局各1位負責同志到機場迎送,其他部門不安排負責同志前往迎送;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抵離京時,不安排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前往機場迎送。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各有關駐外使領館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和留學生代表到機場迎送。駐外使領館和其他駐外機構一律不得向代表團贈送禮品,外方所贈禮品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5.加強統籌協調。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由中央外辦商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出訪計劃每年1月底前報中央批準,當年年中進行1次綜合協調。年度出訪計劃和年中協調安排經中央批準后,有關單位原則上不再臨時安排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
四、改進新聞報道
16.簡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會議活動新聞報道。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道。要按照精簡務實、注重效果的原則,進一步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有的可刊播簡短消息,有的只報標題新聞。中央政治局委員新聞報道中的職務稱謂根據會議活動主題內容確定,不必報道擔任的全部職務。要遵循新聞傳播規律,進一步優化中央政治局委員會議活動報道內容和結構,調整播發順序,除涉及重大會議活動和重大事件外,一般可安排在報刊、電視的頭條新聞之后,以突出民生和社會新聞,增強傳播效果。除具有全局意義和重大影響的會議活動外,一般情況下不安排廣播電視直播。除中共中央總書記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會議活動,中央電視臺報道時不出同期聲。
17.精簡全國性會議活動新聞報道。經中央批準舉辦的全國性會議活動,除中共中央總書記外,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的,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鐘;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的,文字稿不超過5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不作報道,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鐘,未經中央批準的不作報道。中央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作報道;特殊情況需作報道的,須報中央批準,字數和時長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18.規范中央政治局委員考察調研活動新聞報道。考察調研活動新聞報道要多反映群眾關心的實質性內容,更好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除中共中央總書記外,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時,隨行中央媒體記者一般不超過5人,其中包括2名攝像記者、1名編輯、1名攝影記者和1名文字記者,地方媒體一般不派記者參加;中央媒體報道中央政治局常委考察調研活動,新華社發文字信息通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3分鐘,不刊發側記、特寫、綜述等。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考察調研活動如需公開報道,新華社發文字消息通稿不超過800字,可安排在中央電視臺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鐘。
19.簡化治喪活動新聞報道。擔任“四副兩高”以上領導職務的領導同志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遺體送別活動的,新華社消息稿中只列名報道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職務的同志名單,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不再列名。中共中央總書記出席可配發慰問親屬的照片,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一般不配發照片。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可播出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曾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職務的同志送別畫面,不再播出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畫面。省部級領導干部及社會知名人士逝世后,中央政治局委員出席遺體送別活動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哀悼、慰問的,中央電視臺不報道,新華社消息稿中不列名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名單。
20.簡化誕辰紀念活動新聞報道。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的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誕辰紀念活動,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并講話的,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鐘,講話全文另發,人民日報摘發座談會發言;中共中央總書記出席的紀念活動,可適當放寬有關標準。曾任其他領導職務的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誕辰紀念活動,中央政治局常委出席,中央有關領導同志出席并講話的,文字稿不超過3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鐘,講話全文另發,人民日報不摘發座談會發言。
21.優化中央政治局委員外事活動新聞報道。提高外事報道針對性,增加信息量,減少一般性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同日會見多批外賓或多位中央政治局委員同日分別會見同一批外賓,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晚間新聞發一條綜合消息,不單獨報道每場會見。除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務院總理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每個國家綜合報道1次,新聞消息稿不超過1200字,電視新聞時間不超過3分鐘。除中共中央總書記外,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不發側記、特寫、綜述等其他形式報道;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員出訪期間會見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活動可作報道,新聞消息稿不超過500字,不配發照片,可安排在中央電視臺晚間新聞中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鐘,出訪的其他活動一般不作報道。出訪活動新聞報道的報紙截稿時間為凌晨1時,新聞聯播截稿時間為19時20分,此后主要政治局委員的外事活動,可在次日安排報道。
22.規范重大專項工作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受中央委托到地方指導特大搶險救災、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等重大專項工作,在應急階段,文字稿不超過1000字,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節目播出時間不超過2分鐘;上述專項工作轉入常態后,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節目一般只綜合報道工作進展情況,不單獨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參加活動或講話,改由晚間新聞節目報道,文字稿不超過500字,晚間新聞播出時間不超過1分鐘。
23.規范其他新聞報道。經中央批準,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從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上退下來的同志出版著作等作品,由新華社播發簡短出版消息,字數不超過200字,中央電視臺不作報道。除經中央批準的重大展覽和文藝演出活動外,中央政治局委員參觀展覽、觀看一般性文藝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藝活動,一律不作報道。中央政治局委員給部門、地方的指示、批示等一般不作報道。
24.加強新聞報道統籌協調。探索運用網絡等新手段加強中央主要領導同志與群眾的直接聯系。充分發揮中央職能部門的作用,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新聞報道工作由中央宣傳部負責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并督促指導中央新聞媒體落實有關規定。涉及中央重大會議活動的新聞報道工作,中央宣傳部商中央辦公廳統籌安排。領導同志處不直接向新聞單位就報道字數、時長、版面、畫面等提出要求,有關要求可按中央規定,由中央宣傳部向新聞單位提出或由新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從中央政治局常委職務上退下來、仍擔任國家機構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同志,新聞報道工作仍按原標準執行;如有特殊情況,由中央宣傳部研究解決。
五、加強督促檢查
25.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關系黨的形象,關系黨和人民事業成敗。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細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涵蓋各級領導干部的更加具體、更便于操作的貫徹落實辦法,狠抓落實,確保抓出成效。
26.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細則,每年年底對執行情況進行1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分別報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7.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要定期督促檢查,每年底通報執行情況,并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匯報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執行本細則作為改進黨風政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審計部門每年要對各地區各部門會議活動等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
28.人大、政協、軍隊、人民團體機關參照本細則執行。
29.本細則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30.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違反清單80條
中央列出違反八項規定清單80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經費管理
1.嚴禁以各種名義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實物。
2.嚴禁用公款購買、印制、郵寄、贈送賀年卡、明信片、年歷等物品。
3.嚴禁用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煙酒、花卉、食品等年貨節禮(慰問困難群眾職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5.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6.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
7.嚴格開支范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范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8.政府采購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
9.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
二、公務接待
10.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與公務無關的宴請;嚴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11.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12.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范圍。
13.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14.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16.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18.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19.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22.接待單位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23.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24.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三、會議活動
25.會議費預算要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26.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27.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8.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議場所。
29.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30.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31.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32.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33.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35.未經批準,黨政機關不得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
36.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
37.嚴格控制和規范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
38.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到八達嶺-十三陵、承德避暑山莊外八廟、五臺山、太湖、普陀山、黃山、九華山、武夷山、廬山、泰山、嵩山、武當山、武陵源(張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亞熱帶海濱、峨眉山-樂山大佛、九寨溝-黃龍、黃果樹、西雙版納、華山21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39.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因工作需要確需跨行政區域召開會議的,必須報同級黨委、政府批準。
40.嚴禁超出規定時限為參會人員提供食宿,嚴禁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考察等活動。
41.嚴禁在會議費、培訓費、接待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往返景區交通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四、公務出差
42.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43.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44.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
46.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48.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
49.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50.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五、臨時出國
51.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53.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54.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55.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并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56.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57.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8.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并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59.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60.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準。
61.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62.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3.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并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64.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65.出訪團組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66.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六、公務用車改革
67.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68.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69.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
70.各單位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71.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七、停建與清理辦公用房
72.各級黨政機關自2013年7月《中辦發(2013)17號》文件下發之日起5年內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已批準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73.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74.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
75.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76.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77.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
78.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
79.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